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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團體籌備和成立登記須知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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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籌備 ?。ㄒ唬┮罁?/div>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,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。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 (1)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;個人會員、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,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; (2)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; (3)有固定的住所; (4)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; (5)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,……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; (6)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。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、成員分布、活動地域相一致,準確反映其特征;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: (1)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、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; (2)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,沒有必要成立的; (3)發起人、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,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; (4)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; (5)有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。 ?。ǘl件 符合以上所列條件 ?。ㄈ┥暾埢I備社會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1、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; 2、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; 3、籌備發起人和擬任社團負責人情況表; 4、社會團體辦公住所及活動資金提供證明; 5、章程草案。 注: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各一份。 ?。ㄋ模┏绦?、期限 1、提出籌備社團申請; 2、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 4、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)。 二、成立登記 ?。ㄒ唬┮罁?/div>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,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,通過章程,產生執行機構、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。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,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 ?。ǘl件 符合以上所列條件 ?。ㄈ┥暾埑闪⒌怯浶枰峤坏牟牧?/div> 1、社會團體法人成立登記申請表 2、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 3、社會團體秘書長基本情況表 4、社會團體住所使用權證明 5、社會團體活動資金狀況證明 6、單位會員備案表 7、個人會員備案表 8、章程(一式三份) 9、社會團體安全責任制度 注: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,除章程外各報一份。 ?。ㄋ模┏绦?、期限 1、提出成立登記申請; 2、對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 4、頒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》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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