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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團體注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須知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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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,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辦理注銷手續。 社會團體注銷的,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同時注銷。 二、條件 1.申辦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; 2.長期沒有活動沒有存在必要; 3.財產及債權債務清理完畢; 4.收繳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印章和財務憑證齊全; 5.具備獨立社會團體法人條件擬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。 三、申請注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注銷登記表》(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); 2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印章和銀行帳號注銷證明; 3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副本。 四、程序、期限 1、提出注銷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申請; 2、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 3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 4、頒發同意批準注銷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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