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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須知發布時間: 2010年03月1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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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 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 第二十一條: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、注銷備案(以下統稱注銷登記): ?。ㄒ唬┩瓿缮鐣F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; ?。ǘ┳孕薪馍⒌?; ?。ㄈ┓至?、合并的; ?。ㄋ模┯捎谄渌蚪K止的。 第二十二條: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,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領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,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:社會團體注銷的,其所屬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同時注銷。 二、條件 符合以上條件。 三、申請社會團體注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、《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申請表》原件一份; 2、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》正本、副本、印章、財務憑證、銀行帳號注銷證明; 3、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印章、銀行帳號注銷證明。 四、注銷程序、期限 1、按《條例》和本會章程規定: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、會員(代表)大會表決通過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; 2、社會團體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 3、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,即時受理; 4、審查與批準(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); 5、頒發同意批準注銷的文件(自批準之日10日內頒發文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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